为达到指控犯罪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效果,真正实现“办理一案 警示一片”的目的,进一步促进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2月16日,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将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的庭审搬到案发地,在王岗坪乡挖角村村委会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当地村民百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01
案情回顾
2008年“5.12”地震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维修房屋、清理其过世爷爷的遗物时,发现两把火药枪,将两把火药枪藏匿于家中,用于守玉米地,恐吓野猪等野生动物。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石棉县老车站附近建材门市多次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射钉弹等物品,采用焊接、改装方式制造2把射钉器改装的枪型物。经鉴定,其中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枪型物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买的电捕设备安装在玉米地旁,先后猎获两头黑熊、一头野猪。陈某某将其中一头黑熊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雷某(另案处理),将两只熊掌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其余狗熊肉自己食用。被告人陈某某电死的黑熊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02
庭审直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就案件事实依法向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应的证据,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公诉人深刻揭露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和侥幸心理严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阐明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呼吁旁听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禁食、禁捕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月,并处罚金6000元
03
现场普法
庭审后,检察干警“趁热打铁”开展了普法宣传,向旁听群众发放了自制的宣传资料,就森林防灭火、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禁毒防艾等知识进行讲解,并现场解答咨询。检察干警呼吁大家向身边人宣传,共同守护石棉的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守护石棉的碧水蓝天。
案件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