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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案

发布时间:2022-06-10  来源:本网  点击量:2117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主观故意  宽严相济

要旨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日益显现,野生动物获得多样性保护且繁衍壮大,并频繁进入农村农地、村落乃至城市。一方面人们享受着青山绿水、鸟语花香的环境改善成果,但另一方面部分群众却承受着野生动物损害庄稼、蔬果、鱼苗、牲畜,乃至人身安全的不堪。这些群众在采取驱赶、布置陷阱、猎套、射杀、电捕等方式保护自己财产、人身安全的同时,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相关规定。而涉案地区却并未有效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机制。检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对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群众农作物受损的现实予以足够重视与关注,积极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法律的温情,杜绝机械司法,避免严苛的刑事追责导致不良社会效果。在适用法律时,要充分考量犯罪故意、动机、后果等定罪量刑要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出适度量刑建议,从而实现司法办案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统一,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对于未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的地区,检察机关应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地方尽快完善相应补偿制度和具体标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使人民群众能公平公正的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四川省石棉县人,19663月出生,住石棉县王岗坪彝族藏族乡爱国村。

石棉县王岗坪乡、新民乡部分村落附近常有狗熊(俗称)、野猪等野生动物出没,往往在玉米、土豆接近成熟季节啃食村民栽种的玉米、土豆,造成村民损失严重。陈某某常在自家庄稼地附近用火药枪驱赶野生动物,下钢套猎捕野生动物,后来多次购买电捕设备,在自家和其他村民处安装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20198月的一天,陈某某将购买的电捕设备安装在石棉县王岗坪乡爱国村“堰坎上”(小地名)的玉米地旁,连续一段时间在晚上将电猎捕设备通电以电捕前来觅食的野生动物,先后猎获两头狗熊、一头野猪。猎获狗熊后,陈某某将其中一头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雷杰(另案处理),将两只熊掌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杨富明(另案处理),其余狗熊肉自己食用。陈某某电死的狗熊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除猎捕狗熊外,陈某某先后还使用电猎捕设备共猎捕野猪4头、臭鼬1只,猎捕的野猪肉分给村民食用,臭鼬被陈某某抛弃。公安机关在掌握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其家中查获枪支、野生动物后将其传唤到案调查,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陈某某从其长辈处继承火药枪一支,隐匿在自己家中,用于吓阻野生动物。该枪经鉴定具有杀伤力。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石棉县老车站附近建材门市多次购买多个射钉器、无缝钢管、射钉弹等物品,采用焊接、改装方式制作1把射钉枪,也用于吓阻野生动物。该枪经鉴定具有杀伤力。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受案审查,依法提起公诉。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于20211220日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要求公安机关补强证据,以及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等工作后,于20211228日对陈某某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转采取逮捕措施2021128日以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对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受案通过进一步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缺乏熊肉、熊胆等关键物证,随即联系公安机关森林警察大队侦查人员要求进行补充证据。侦查人员反馈在2021617日对陈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曾发现三个苦胆,但当时侦查人员误认为系猪苦胆未进行扣押。随后侦查人员便再次前往陈某某家搜查时,发现这三个苦胆均已不见,陈某某妻子声称被她自己当猪苦胆作药已吞吃,而陈某某辩称可能被家人扔掉。此时20211223日,石棉县城周边发生山火,后查明系有人使用电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引发。由于近年川内山火频发,20192020年连续两年同一天,凉山州境内两次大火造成多名消防人员牺牲,损失惨重,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诱发山火的隐患高度关注,要求依法从快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陈某某反映其妻瘫痪在床的状况,检察人员在走访调查陈某某家庭情况,将案情通报当地乡村后,乡村组织和陈某某女儿均表示将妥善照料陈某某妻子生活,其村组干部和邻居也表示将尽力对其家庭进行帮扶。县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犯数罪、可能判处的刑期较高、陈某某有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符合逮捕条件后决定对陈某某变更取保候审转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1.陈某某涉嫌三罪,其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其实际判罚的刑期可能较高。2.审查发现,陈某某未全面如实供述犯罪,具有毁灭关键物证的可能性,不逮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3.当地发生电捕野生动物引发山火关联案件受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范森林火灾压力依然巨大,社会关注度仍然较高。4.陈某某妻子因重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困难问题已经得到暂时解决。综上,对陈某某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要求,不宜改变。

(三)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对陈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通过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1.影响定罪的证据问题:1.无熊肉、熊胆等关键物证,也无鉴定意见能够证明陈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确系狗熊。2.陈某某辩解自己的本意不是猎捕狗熊,没有主观故意,当时下电网系为了猎捕野猪,守护庄稼。3.陈某某供述其电捕致死的狗熊是3只,但出售的狗熊是2只,其买家各自供述各买了1只狗熊。陈某某供述还有一只狗熊被自己食用,但无其他人证证实。4.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某虽然采用禁止使用的电捕狩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保护庄稼,但没有证据显示陈某某系在禁猎区、禁猎时间猎捕,其猎捕的野猪等其他野生动物只有5只,不足20只。

2.影响量刑的证据问题1.陈某某反映当地野生动物在玉米、土豆等庄稼成熟季节对庄稼破坏较大,自己为村民守护庄稼,猎捕野生动物具有合理性。2.陈某某家庭困难的确存在。

承办检察官针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复核工作。一是向县野生动物部门了解到石棉县境内的贡嘎山自然保护区、栗子坪自然保护区全年属于禁猎区,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除此之外石棉县无其他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核实贡嘎山自然保护区、栗子坪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不包括陈某某在王岗坪乡爱国村等地农户农田周边狩猎的地点。二是走访陈某某所在乡村,了解野生动物损害情况,村民反映爱国村多数农户每年因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在1000元以上,但当地村民从未得到过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检察官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了当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实施情况,该局相关负责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四川省尚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保险机构也不愿承担此类业务,因此当地尚未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相关补偿工作未予落实。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研此问题,将在具体补偿标准出台后着手实施。

(四)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把关定性处理。针对本案的证据,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对本案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

定罪方面:1.虽然无熊肉、熊胆等物证,也无鉴定意见能够证明陈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确系狗熊,但熊类动物系大型野生动物,在山区、日常生活和图片、影视作品中常见,不易被山区群众错认。本案有3个成年人(两个买家、陈某某本人)辨认认定猎捕的系狗熊,所以认定陈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确系是熊无异,证据是充分的。陈某某等三人辨认猎捕的是狗熊,石棉县也确有狗熊分布,且熊科动物均系受保护的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因此可以认定陈某某猎捕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狗熊。2.关于陈某某电死狗熊是否有犯罪故意的问题。虽然陈某某辩解无猎捕狗熊故意,但其在猎捕了1只狗熊后,应当明知如果继续通电,可能会猎捕到其他狗熊,而其仍继续给电网通电,又猎捕到1只狗熊,并通过出售狗熊牟利,不能采信其无主观猎捕狗熊的故意。其次,陈某某出售2只狗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关于陈某某猎捕狗熊的数量问题。因为猎捕3只狗熊的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猎捕2只狗熊的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本案具体证据情况,仅有陈某某供述猎捕了3只狗熊,陈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的原因是为保护庄稼,认定猎捕3只狗熊可能存在对陈某某刑罚偏重、不当的问题,从证据存疑应作利于被告人处分的原则出发,应认定陈某某猎捕、出售2只狗熊。4.陈某某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猎捕野猪4头,臭鼬1只,但其猎捕的地点在村庄、农田附近,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时间在8月夏季,不属于禁猎期,且非法猎捕数量少。因此陈某某采用电捕方式狩猎野猪4头、臭鼬1只,不能评价为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联席会上,检察长指出,陈某某案件突出反映出边远山区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给生态自然资源造成危害认识不足,同时给自己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办理本案要做好后续工作,决定由分管副检察长联系法院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理,县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方面法治宣传。

(五)提出合理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联席会上其他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后,继续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和提出量刑建议工作。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陈某某所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猎捕狗熊在本地无相应判例,比较适宜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法定刑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参考当地类案案例,建议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参考本地类案判例,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综上,对陈某某实行数罪并罚,可能执行的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八年以下,其可能被决定执行的刑期幅度较大。承办人认为,根据陈某某辩解自己是采用电捕方式、使用改装射钉枪射杀动物的目的本意是为了吓阻野生动物,以保护庄稼不被野生动物破坏,其主观恶性较低,以及农村居民长期受到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未得到有效补偿的实际,且陈某某家庭困难的现实状况,不宜对其严厉处刑。本案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是限制法官对其处刑过重。因此承办检察官提出对陈某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陈某某无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判处刑罚。承办人为使陈某某有被判处较低刑罚的机会,故放弃使用精准量刑建议,仅建议法院对陈某某的三个罪行,合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执行刑罚。在向陈某某释法说理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

(六)组织案发地就地公诉庭审、法治宣传。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人民法院深入到案发地审理本案,得到法院采纳。2021216日,该案在案发地石棉县王岗坪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向当地群众宣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作用、意义,以及正确处理与野生动物冲突的方法,说明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可能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对陈某某量刑的法律理由。庭审进行了抖音直播,共23万余人次观看了直播。直播评论反映石棉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客观的。庭审当日,石棉县检察院还和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了相关法治宣传。

经过开庭审理,石棉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采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陈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七)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就本案中发现的石棉县对野生动物致害无相应补偿机制,通过检察建议,建议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地实际着手制定防范野生动物致害、接受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调查核实和重大损害补偿等试点机制;在财政和其他现实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群众受害损失特别是严重损害的实际困难问题。

 典型意义

(一)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好转,野生动物频繁进入农田、鱼塘、果园觅食,从而破坏生产生活资料、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要适时转变理念、灵活办案,在办理发生在居民生活区、农业、工矿业生产地等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地的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时,尤其要注意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故意、法律效果。其中对于为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虽然不属于紧急避险,但确实属于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实施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为猎捕一般野生动物而采取布置陷阱、设置猎套、电网等被动捕猎方式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采取主动猎捕方式而确属误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没有运输、出售行为的,应注意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对没有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意的,可以考虑适用非法狩猎罪或出罪,防止以犯罪结果客观归罪。

(二)对于因野生动物损害庄稼而当地群众未获得补偿,以及未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的地区,一方面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各地尽快完善补偿制度和具体标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更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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