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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本网  点击量:2629  

封某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顶包    包庇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2日20时许,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07***小型普通客车从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往大坪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全县始阳镇农业银行外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 4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审查后,我院依法对封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封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后在对封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封某某危险驾驶行为系为他人“顶包”,在核实了封某某为他人“顶包”的犯罪事实后,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对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请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经天全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封某某犯包庇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处罚。

【要旨】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该行为将会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能会导致有罪的人受不到相应的惩罚,也会导致无罪的人受到刑罚的苛责。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深层次把握,将有助于司法公信力提高,不枉不纵,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对包庇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助于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对社会公众具有积极、正向的引导作用。

【指控与证明犯罪】

天全县人民法院在对封某某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审理后,判决封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判决的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因封某某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系无证驾驶,这两种情形均属于法律对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不适宜判处缓刑。且在此期间,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封某某本人从来不会驾驶任何机动车辆,其危险驾驶行为系为他人顶包的重要信息。院领导庚即派出干警到封某某所居住的村组进行走访、调查。后经核实封某某确为他人顶包这一事实。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庚即对天全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启动相关的监督程序,依法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天全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以伪证罪对封某某向天全县人民法院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天全县人民法院审查,封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遂以封某某构成包庇罪依法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决封某某犯包庇罪,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处罚。

【指导意义】

    透过该起“顶包案”,我们可以看出“顶包者”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结合该“顶包案”,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出发,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1.“顶包”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检、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设置了障碍,增大了司法部门的办案成本,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放纵了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同时还会给公众造成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像,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证据,加强引导取证。因检察机关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平时办案工作中,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有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讯问的过程中,多问几个为什么,并注意收集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证据,比如道路上的监控视频,若在驾驶位上的人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应对同车有驾驶证的人一并做酒精检测。

    3.司法机关应准确定性,加大打击办度。对醉驾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根据顶包者与被顶包者在整个事实中的具体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严格、有力执行法律的规定,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4.司法机关应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干警办案执法水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证据关,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筑牢案件质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5.加强法治宣传,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应不定期走村入户,对涉及的常见罪名进行宣传,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其次,对常见罪名的相关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宣讲,让老百姓更为直观地了解哪些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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