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天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张某某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该案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纸飞机”等聊天软件联系上家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与上家约定按照转移资金的千分之五、千分之六不等的比例收取佣金。被告人何某某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从被告人舒某某、兰某某等人处购买银行卡(包括电话卡、优盾、身份信息),并将购买的银行卡交由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查验,安排被告人王某某按照上家指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记账,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收取银行卡作为“安全卡”收取佣金。被告人何某某3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79273900.87元,非法获利90余万元。被告人舒某某、兰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及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出售。被告人舒某某、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过挂失出售的农业银行卡等方式,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挥霍。天全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天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全县检察院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何某某、张某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拘役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