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我院受县法院邀请参加候兴亮与天全县龙鑫低能合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审查听证会议,受邀参加单位还有县人大、县纪委及县政法委。
候兴亮于2008年6月30日向天全县龙鑫低能合金有限公司出资入股50万元。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向候兴亮发放了股权证(副本),并于2011年1月30日支付候兴亮红利5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候兴亮便于2012年4月向天全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返还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法院判决认为候兴亮在公司投入资金是入股行为而非借款,驳回了候兴亮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候兴亮又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再次向天全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候兴亮出资未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也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所登记的股东名册中,其法律地位只能为实际出资人,并不具公司股东的法律特征,再次驳回了候兴亮诉讼请求。对此,候兴亮认为其出资,法院既不认定借款纠纷也不认定股权纠纷,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极为不满,但其没有选择上诉而是采取四处信访,向省、市、县多个部门反映法院审理此案中存在的程序和腐败问题。我院检察长收到候兴亮反映材料后,庚即安排民行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候兴亮信访同时向天全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为公开、公正、公平处理该纠纷,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召开了听证会议。会上首先听取了法院对案件复查情况的介绍,后又分别听取候兴亮及公司代表人对案件事实和案件审理的过程的陈述。在了解案情后,各单位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对双方纠纷处理一一发表了意见。我院着重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着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原则,就案件审理的严格程序和实体处理发表了建议性监督意见。经过会上的沟通疏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减少,均表示相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我院也将对此案进一步关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以回应当事人向我院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