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审查起诉韩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中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属性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办案人员庚即要求侦查机关对相关车辆进行鉴定,有效地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办案人员在办理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发现被害人孙某所驾驶的二轮电瓶车与之前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中肇事的车辆相似。经鉴定,以前肇事的二轮电瓶车为机动车辆。而韩某案中被害人孙某所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确在没有经过属性鉴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交通肇事进行了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的免责认定。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也为了避免出现个案的不公,办案人员立即要求交警部门对孙某驾驶的车辆进行鉴定后再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后经鉴定,孙某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辆,并且在事发时,孙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而韩某的车辆存在超速超载的违法情形。所以侦查部门重新对该起事故作了责任认定:韩某与孙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此次交通肇事过程中造成了孙某的死亡,但是孙韩二人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所以韩某对此次事故不负刑事责任。现侦查机关已对韩某交通肇事案撤回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