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较大。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
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公共起诉应运而生,也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但这种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到了中世纪以后,统治者实行国家起诉制度,这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欧陆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为现代检察官,英国和法国也就成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它们分别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
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司法专制过程中,建立起“三权分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国家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推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且司法机关从“审检合署”过渡到“审检分立”。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
我国的检察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