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天全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在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检查工作时发现在前碉沟(小地名)处有人在该处电鱼,天全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现场抓获违法人员杨某某等四人,查获电瓶1个,渔网2张,捕鱼器1套;查获捕捞的重口裂腹鱼(雅鱼)3条、鳅科鱼(麻鱼子)28条、天全鮡(石扒子)41条,共计72条1.9斤,执法人员当场对查获的鲜活珍稀鱼种全部放归河流。
天全县农业局展开行政违法调查的同时,我院提前介入,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获经过、案件定性、处理程序等问题与天全县农业局进行了协商、提出调查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林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在禁渔区(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使用禁用的方式(电击)捕捞水产品,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7年7月30日,我院依法向天全县农业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天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8月4日,农业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8月8日,天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11月1日我院依法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法院审理中。
在办案同时,我院检察长带人会同天全县农业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现场了解,对自然保护区标识、界碑、宣传标语和宣传挂图等进行了检查,并对天全县农业局加强保护、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提出了建设。
本案中,捕捞的水产品数量不大,但依法办理本案,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及时有效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通过打击犯罪达到警示教育他人不再犯罪作用。同时也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制度,促进今年以来开展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深入开展,为坚持绿色发展,倾力建设绿美天全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