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初租赁天全县始阳镇原火电厂场地,与刘某某等多人合伙在天全县始阳镇原火电厂背后大唐始阳水力发电厂的尾水河段进行非法采砂,并将采挖的砂石堆放于原火电厂场地内,然后进行转运及出售。2016年5月11日,余某等人在盗采砂石时被天全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处余波等人非法盗采的连砂石13736.7立方米。至2017年5月,在天全县水务局调查期间,余某等人再次偷偷组织人员在该河段内盗采连砂石,并进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余某等人无证采砂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该案发生于主题为“重建家园、治理环境、爱我长江”的天全县河道整治活动期间,我院党组和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盗采砂石、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2016年8月19日,我院依法向天全县水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水务局将余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天全县水务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天全县公安局。经核查,天全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7月31日,天全县公安局向我院依法提请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于2017年11月1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法院审理中。
我院对上述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有力促进了“河道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坚持绿色发展,倾力建设绿美天全营造了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