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受理申诉的部门
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四、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材料齐备。即: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出具申诉书,载明申诉理由及支持自己申诉理由的相关依据,并应当提供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