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雨城区院检察官宋爱华与雅安市森林公安雨城分局干警将6000元赡养费送达到家住雨城区某村的许某某(化名)老人手中,并当场宣读对许某某(化名)的不起诉决定。许某某(化名)在收到赡养费后,激动地说道:“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两个大姑娘我记得来了都有三次了,为了我的事跑了这么多趟。我现在也晓得了,不敢再乱砍滥伐了。”
许某某(化名),男,83岁。为获取生活来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期间,将位于雨城区某村内自己栽种的柳杉树,自行使用斧头对林木进行择蔸。经勘验,被采伐树木为针叶树(柳杉),共计49株,合计蓄积20.11立方米。该案于2019年2月27日向雨城区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11日对许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已年满八十周岁,可酌情考虑。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办案过程中,宋爱华检察官在了解了老人的具体生活情况和生活困难以后,第一时间通过村上联系到了老人的孩子,并积极持续的进行沟通。最终,老人的儿子提出愿意给老人支付6000元的赡养费。
一个83岁高龄的老人,想靠自己的劳动力获取必要的生活来源。虽然他犯了法,但是他的行为真的就只能靠法律来衡量吗?并不竟然吧。而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最好的证明——法不容情,但法融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