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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挂牌督办的“3.22”非法狩猎案获判

发布时间:2019-06-04  来源:本网  点击量:4237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挂牌督办的“3.22”

非法狩猎案获判

 

2019年6月5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四川省“守护绿川2号行动”挂牌督办的雅安市石棉县“3.22”非法狩猎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阿木某某、沙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木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案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进行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也是石棉县境内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首例非法狩猎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木某某、木加某某、沙马某某等人为贪图玩乐,在购买大量生活用品后,驾车携带射钉枪一支、电猎捕机器一台、八条猎狗,由甘洛县则拉乡磨房沟经甘洛县蓼坪乡腊岱村,到达四川省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小地名长坪子)。次日上午,木加某某、沙马某某等人带上猎狗在保护区寻找野生动物;阿木某某等人则带上射钉枪在窝棚周围寻找野生动物。当天中午,阿木某某等人被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发现后,遂放弃狩猎行为,相继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阿木某某、木加某某、沙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木加布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向三被告人和旁听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指出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大熊猫野化培训放归基地”,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阿木某某等人狩猎的地点在保护区核心区,是野生大熊猫生活和活动的必经之地,被告人阿木某某等人携带的升压器可升压至5KV、10KV、15KV、20KV,严重危及保护区大熊猫及其他野生动物的安全,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现实危险。同时,希望阿木某某等三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充分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危害性,要做到人人参与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典型案例,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通过典型案件的办理,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根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美丽石棉生态强县”的实施意见》、《甘孜州雅安市关于环贡嘎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试行)》,紧紧围绕“美丽石棉生态强县”的建设目标,切实加强保护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和栖息地,着力加强大渡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准确、有效打击盗猎、盗伐、滥伐林木、乱捕乱捞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深度打造“熊猫放归地 生态检察行”石棉检察工作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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