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注入河长制 助推河湖生态环境治理
为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落实名山区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对名山区境内河湖治理管护水平,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美名山的发展基础。名山区检察院积极主动融入河长制,根据“河长制+检察长”工作模式,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近年来,名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共办理涉及河湖公益诉讼案立案25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均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回复,通过跟进调查核实,相关的河湖环境污染问题均得到了妥善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在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名山区委、区政府陆续出台了《雅安市名山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名山区检察院在此基础上与总河长办公室会签了《关于加强河(湖渠库)管理保护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与河长工作相结合,共同推进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河道健康环境和水质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打造绿美名山。
二、树立多赢理念,助推河湖治理。名山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注重践行河湖污染治理检察行政合作共赢理念,在办案中,注重以点带面,助推河湖治理。如在办理百丈湖公益诉讼案件中,一方面李宣勇检察长靠前指挥,前往百丈湖实地查看和核实相关情况,指挥检察干警做好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要求检察干警严格按照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和流程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办案有实效。另一方面,在开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办案情况,并提交了关于百丈湖公益诉讼案的专题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建言献策,促使百丈湖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并推动了名山区境内的河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的开展,深化了治理成效。
三、注重沟通协调,确保治理成效。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办理中,名山区检察院注重结合河长制要求,梳理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开展座谈协商,共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在办理七彩雅安小区河道污染案中,辛瑞副检察长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对接,联系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和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就案涉河道的综合治理和彻底解决问题交换意见和召开了座谈会,切实推进河道治理工作,维护水生态环境。在落实相关情况后,名山区住建局以《关于吉家河安居路桥至名山河段污水直排的情况汇报》和《关于请求规范生活油污水直接倒入雨水篦子行为的请示》向名山区人民政府报请实施该段约500米污水管网工程。目前污水管网工程已建设完成,有效解决了生活油污直排河道污染问题。
四、发挥基层优势,提升履职合力。名山区检察院结合名山地域特点,打造了公益诉讼党员志愿者公益创新模式,充分利用了公益诉讼党员志愿者来源于基层的便利条件,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延伸至了基层。同时结合河长制区、乡镇、村三级河长体系要求,由公益诉讼党员志愿者来完善河长制三级覆盖的管理网络体系,更好的推动河湖污染的治理。如本院办理的槐溪河河道污染公益诉讼案,就是利用公益诉讼党员志愿者来源于基层的特点,由其发现了基层河道污染问题后,通过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推动了乡镇、村组河长的履职,有效的解决了农村河道沟渠的污染问题。
五、开展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环境。名山区检察院注重党建建设,将党建工作融入检察工作,融入河道治理宣传工作。如本院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开展河道清淤志愿服务活动,对河道内的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并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群众共同开展河道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接下来,名山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河长+检察长”履职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的办案水平和法律监督质效,为名山河湖治理和河长制的运行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名山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取证,助力垃圾污染治理
为增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荥经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荥经县院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荥经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荥经县城一沟渠处和荥河某段河道内,大量生活垃圾长期未得到清理,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垃圾堆附近散发出阵阵恶臭,不仅影响美观,还给周围的空气和下流河水造成污染。
受邀人民监督员与办案人员一同到达垃圾丢堆放处现场,监督荥经县院调查、取证工作。人民监督员对荥经县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表示赞赏,并提出: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主力军,在工作中主动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公共利益,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使命和担当。同时,希望荥经县院下一步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的落实,根治垃圾污染问题,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
受邀人民监督员表示,荥经县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是荥经检察院重视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体现,增强检察办案执法透明度,希望荥经县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不受侵害,为家乡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立足公益诉讼职能
践行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相结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对盗伐林木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 6月3日上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法检两院主动践行刑事惩罚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刑事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指控称: 2020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聘请民工10人对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柏香村1组“张阿山”(小地名)一株地径为70厘米的树木无证采伐并进行销售牟利。在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的同时,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按照四川省长江造林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补栽楠木115株,并保证存活率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10657.5元;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当日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外,并按照刑附民提出的诉求判决杨某补栽楠木一百一十五株,并保证三年存活率不低于85%,如未履行上述修复方案,则承担修复费用10657.5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补栽补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
通过该案,使我们认识到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对被告人杨某判决“补栽恢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服务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为保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宝兴县院构建“防控网”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全面推进国家大熊猫公园建设,服务保障省委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战略大局,近日,宝兴县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出台《关于监察职能与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从制度架构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办法的制定认真分析了近两年宝兴县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一是法律虽然对公益诉讼领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些领域的问题大多涉及诸多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权限的交织,如何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中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的及时性,需要有联动的制约机制予以保证;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之一就是增强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近两年办理的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基本都能及时纠错整改,但确保成效的长效机制仍未形成,对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需要进一步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
该《办法》共设计了20条,对监察职能与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协作配合的总体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纪律等方面予以了细化和明确。在该《办法》的工作机制规定中,对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经催办仍拒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持续扩大等情形的处理予以了明确,该《办法》还规定“县监委在相关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将县检察院移送的相关备案材料作为依据”,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