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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检察院督促人民防空办公室追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本网  点击量:8263  

汉源县检察院督促人民防空办公室追缴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主要领导

【要旨】

对于欠缴人防费的情形,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更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紧抓好,坚决抵制责任人的各种拖欠行为,确保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基本案情】

位于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三段的四川铁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所属汉源县旅游康养开发项目,第一期工程于2017年1月取得规划许可证,缴纳部分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后尚拖欠24071.6元;第三期工程于同年11月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拖欠人防费1764907.9元。以上两笔欠款共计1788979.5元迟迟未支付,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5日,雅安市汉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铁汉公司拖欠人防费后,及时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年3月11日,向汉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该公司欠缴的人防费进行追缴并收取相应滞纳金,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前后,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时与人防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争取共识。随后,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时跟进人防办承办人员催缴人防费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催缴困难。在催缴工作的关键时期,检察长及时介入跟进监督工作,携手人防办上级主管部门——住建局的主要领导,传导检察建议的法治压力,打消铁汉公司侥幸心理,催促其及时足额缴纳拖欠的人防费。在检察机关和住建局、人防办的共同努力下,铁汉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全额缴清了1788979.5元人防费。

【指导意义】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能修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实践中,总有一些单位试图通过拖欠人防费减少项目前期资金投入,提升项目投资整体回报率。主管部门往往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履职,致使人防费迟迟不能足额收回,国家利益受到损失。在目前立法未赋予检察建议刚性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是对各级检察机关的一大考验。汉源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工作,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有效对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及时收缴人防费,有效防止了国家利益继续遭受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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