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城区院未检科对一起未成年聋哑人涉嫌盗窃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6月,冯某某两次在雨城区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2278元。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由于冯某某系未成年人,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依法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发现冯某某家住江苏省,是先天性聋哑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良好,2012参加江苏省残疾人青少年游泳比赛获得过第三名、第六名的成绩。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冯某某家住外省,监管有一定困难,能否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是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键。承办人通过电话联系及当面询问其父亲,其父亲表示将对其进行严格管教,并在当地联系企业让冯某某上班,让其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同时将配合司法机关,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检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冯某某涉嫌的其他盗窃事实进行进一步侦查。
雨城区院未检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在审查逮捕阶段,切实按照“少捕、慎捕”的原则,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