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植树节来临之际,荥经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邀对一起使用生态修复资金进行“异地补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某公司在索道项目建设过程中,雇请民工对索道范围进行清表砍伐,共造成40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珙桐被砍伐,对当地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由于本案已具备直接在原址进行补种修复的条件,且珙桐属于高海拔植物,在低海拔地区难以存活,法院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判处该公司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承担异地、异种环境修复责任。
鉴于该公司不能亲自履行修复责任,故由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聘请他人代为履行补种义务。目前,代种人已在指定地点荥经县青龙镇云峰寺后山为义务人补种胸径12厘米的小叶桢楠51株。为确保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到位,补种树苗符合规范,2023年3月9日,荥经县检察院受邀,对异地、异种环境修复情况进行监督。经林业局专业人员验收,补种树苗的种类、规格、株数、行间距等均符合种植规范。
下一步,荥经县检察院将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继续跟进监督管护情况,确保补种树苗的成活率达到80%以上,实现“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修复效果,彰显检察机关新时代执法理念的新作为、新担当,为保护荥经优质的生态环境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