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府的支持、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服务大局,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着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积极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主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批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4人,起诉26人,依法及时办理了涉及人员达26人、涉案金额3.7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围绕县委重大战略部署,制定了《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重建脱贫“双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该项工作得到市政协副主席、宝兴县委书记韩冰充分肯定。
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决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盗伐滥伐林木,尤其是非法捕猎、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嫌疑人16人,立案侦查发生在生态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2人。其中,办理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七大典型案例”。
积极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略。主动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指导联系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规划,积极为项目启动联系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解决产业发展扶贫资金5.5万元,慰问、帮扶困难群众300余人(次),捐送农资、衣物、家电等扶助款物价值1万元。选派干警担任贫困村法律顾问,帮助解决贫困村和贫困户在脱贫进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开展扶贫领域专项行动,与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签订《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扶贫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该项工作得到县委、政府领导肯定。目前,我院联系村28户贫困户全部实现脱贫目标。
二、坚持宽严相济,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打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积极投入平安宝兴、法治宝兴建设,依法惩治犯罪,推动源头治理,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1件31人,起诉39件47人。突出打击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9人,起诉23人。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在执法办案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出发,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从宽处理,不捕6人、不诉4人;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坚持检察长接访和下访巡访制度,全年检察长接访案件7件,巡访10次。建成远程视频接访室,使来访群众在诉求第一站就能实现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的愿望,减轻了信访人的诉讼及交通成本,提高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件,办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件,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访2件;大力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3名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发放救助金3.5万元。
立足执法办案,强化对特殊群体保护。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批捕强奸等犯罪嫌疑人3人,起诉3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心理矫治和帮教挽救,大力开展“送法进校护花朵”、“爱心妈妈、知心姐姐”等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办理的校园暴力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强新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运用,努力拓宽未成年人的教育渠道,以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素材,拍摄成微电影以学校为阵地进行播放,受到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深入推进依法治县。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与县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两法衔接”考核办法。与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中心对全县26个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了联合专项检查。全年,“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案件信息4000余件,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以开展“法律八进”为抓手,深入灾后重建重点部门、乡镇和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13场次,努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检察宣传工作,在各级媒体和杂志刊发新闻稿件、调研33篇条,切实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惩防并举,加大惩治和职务犯罪力度,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查办了高某某、姚某某等一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其中,查办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大案2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原科级以上干部2人。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1件1人。
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惩治和预防涉及水务工程领域、灾后重建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围绕水务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审核、款项拨付、管理等环节,深挖细查,立案查办水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查办灾后重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执法办案,以预防“五进”活动为抓手,先后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开展专题讲座3场、法制宣传8次,受教育干部职工600余人。积极开展灾后重建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扎实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为招投标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2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置1次,切实把好了灾后重建工程准入关。积极开展乡、村、组三级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有效精准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四、坚持宪法定位,认真开展诉讼活动监督,着力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强化刑事侦查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侦查监督关口前移,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2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5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件。
强化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从严落实检察环节纠防冤假错案工作规定,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件,书面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件,提出量刑建议31次。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监管场所监督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纠正违法8件,针对监外执行监督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纠正违法7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1件次,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6件。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正确履行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办理民事申诉案件1件,审查后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被监督的行政部门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全部采纳并落实,办理市院交办民商事案件3件,审查意见均被市院采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120件民商事案件进行跟踪审查。
五、坚持接受监督,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两法衔接”工作2次,配合开展专题调研3次。对人大交办的事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及时答复。邀请代表参加座谈会、视察工作2次,走访人大代表15人次,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反腐败开放日等活动,邀请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各行政机关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近距离接触了解检察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深入推进案件管理机制创新,为规范司法创造硬环境,通过运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管理案件101件,实现网上办案、流程管理、业务考评、质量评查、流程监控、检察统计等工作扎实开展,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4份,通过检察内网发布办案期限预警50次;强化机制建设,促进规范办案活动。加强执法档案、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建立案管部门对涉案物品直接保管、涉案款项全部登记监督制度,接收并入库随案移送物品45件、款项92万元;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全面实现案件信息查询、案卷材料查阅、信息主动推送等一站式服务,受理律师申请阅卷30件次,其中,跨县异地阅卷10件,跨市异地阅卷3件;加强“科技强检”建设,不断规范办公办案。积极向县委争取“科技强检”建设经费420余万元,用于建设或改建检察内网、侦查指挥中心、高清视频会议、远程视频接访、远程提讯、办案区监控等综合系统,信息化基础建设实现历史性跨越。监所“两网一线”全面开通,刑事执行检察与公安、法院、司法信息共享建设深入推进。
六、坚持强基固本,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着力夯实自身发展基础
坚持推动政治建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旗帜鲜明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让全体干警在“学”和“做”上下功夫,要求在学习中找准工作差距,在学习中明确改进方向。我院将每周星期五定为全体干警学习教育日,开展集中学习40余次,教育和引导检察干警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拧紧检察队伍思想“总开关”,确保检察队伍忠诚可靠。
坚持不懈推动人才强检。强化中心组理论学习,建立完善了党组议事决策前学法、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前学法等制度,切实提高班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班子凝聚力和向心力。实施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积极组织干警参与各类岗位练兵及竞赛,安排干警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各种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和网络远程培训200余人次。全年,2个集体、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2名干警撰写的法学调研文章荣获市委政法委三等奖,4名干警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被宝兴县委荣记个人三等功。
坚持以从严治党推动从严治检。坚决贯彻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建立了“六小情形”情况说明制度。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加强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促进纪律作风持续好转。加强警示教育、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剖析和反思,为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提供了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七、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着力增强发展动能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按照省、市院司法改革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入额遴选等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真正理解、支持、参与改革,确保了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目前,我院首轮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向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上报首轮检察官入额候选人。
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把握诉讼分离、依法导入、案件办理、终结退出、信访秩序维护等改革关键环节,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不断加强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应用和宣传。
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建立检务公开大厅、设立LED显示屏,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加强“两微一站”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及时发布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各类检察信息、案件信息300余条,有效地扩大了检察工作知晓面,让更多的群众认识检察工作、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
二、部门概况
2016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下属二级单位1个,为其他事业单位1个。本单位行政编制28人,年末在职25人,因组织调动及考调,年末在职人数较上年末减少2个人;事业编制4人,年末在职2人;行政工勤编制1人,年末在职1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本年收入合计576.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76.75万元,占100%。
2016年本年支出合计587.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5.73万元,占69.08%;项目支出181.64万元,占30.92%。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57.75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82.43万元,下降9.81%。(柱状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7.3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6.52万元,增长2.8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7.3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509.15万元,占86.68%;教育支出0.9万元,占0.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87万元,占6.11%;医疗卫生支出19.71万元,占3.36%;住房保障支出21.74万元,占3.7%。(饼状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4:2016年决算数为509.15万元,完成预算74.9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结转了项目经费。
(1)行政运行2040401:2016年决算数314.89万元,完成预算100%。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402:2016年决算数181.64万元,完成预算51.6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结转了项目经费。
(3)事业运行2040450:2016年决算数12.62万元,完成预算100%。
2.教育(类)2059999:2016年决算数为0.9万元,完成预算100%。
3.社会保障和就业208:2016年决算数为35.87万元,完成预算100%。
(1)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4:2016年决算数为0.97万元,完成预算100%。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0505:2016年决算数为33.90万元,完成预算100%。
(3)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01:2016年决算数为1万元,完成预算100%。
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2016年决算数为19.71万元,完成预算100%。
(1)行政单位医疗2100501:2016年决算数为15.20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务员医疗补助2100503:2016年决算数为4.51万元,完成预算100%。
5.住房保障2210201:2016年决算数为21.74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05.7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55.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0.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5.1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3.42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9万元,完成预算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29万元,下降7.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31万元,下降8.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7万元,下降4.22%。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3.42万元,占89.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59万元,占10.5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4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车辆7辆,特种专业技术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42万元。主要用于日常检察业务、办案业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5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92人,共计支出1.59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上级部门指导检查工作和协助检察系统办案开支1.5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48万元,比2015年减少9.71万元,下降16.1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一般执法执勤车辆的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有车辆8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车辆7辆,特种专业技术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1个,涉及财政资金171.02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8.教育:指其他教育方面支出。
9.医疗卫生:指用于医疗卫生管理方面支出。
10.住房保障:指反应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反应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