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原法定代表人、站长袁承辉,食品站职工李冬秀、郭光琼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1、犯罪人基本情况:
袁承辉,男,生于1965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原法定代表人、站长。
李冬秀,女,生于1973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职工,。
郭光琼,女,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职工。
2、简要案情:
(1)贪污的犯罪事实:2005年至2009年期间,犯罪人袁承辉利用担任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伙同李冬秀、郭光琼贪污公款8万元。其中:袁承辉实得3万元,李冬秀实得3万元,郭光琼实得2万元。
(2)受贿的犯罪事实:犯罪人袁承辉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担任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款3.8万元。其中:2008年、2010年分两次共收受名山县城关粮站站长余存超贿赂款3.2万元;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的春节前,分三次共收受租用清溪粮站库房的陈建华贿赂款0.6万元。
(3)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2001年,犯罪人袁承辉利用担任汉源县九襄粮油食品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安排九襄粮油食品站市场办工作人员截留部分市场收入不入帐。至2004年底,市场办共截留收入256327元。袁承辉会同其他班子成员商议后,除将其中的98560元入帐外,剩余的157334元则以劳务费、推销奖等名义分给九襄粮油食品站职工。
此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袁承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财产3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李冬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郭光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袁承辉、李冬秀、郭光琼所得赃款8万元及所得孽息2万元,共计10万元。
3、点评:“国有资产”,顾名释义就是指国家的财产,而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领导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理和分配。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就是规矩,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只有在道德、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才能算是自己永恒的财富。反之,如果超越了道德、法律的界线,非法取得的财富,自己也只不过充当临时的保管员而已,迟早是要受到惩罚的。所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