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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03-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5769  

各位代表,同志们:

现在, 我代表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主要工作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力推进司法改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我们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不断加大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的力度与公安、法院通力配合,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7年(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9 70 人,批准逮捕45件59人,不批准逮捕 4件11 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7 168人,提起公诉98件162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共批捕24件25人,起诉46件52人,依法批捕、起诉了“4.6”乐某某故意杀人案、“6.12” 王某某强奸案等;严厉打击妨害公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共批捕13件13人,起诉17件22人;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击“两盗一诈骗”犯罪专项治理,共批捕19件20人,起诉35件40人,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批捕、起诉5件6人,有效维护生态芦山建设。通过依法行使刑事检察职能,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认真贯彻“两减少、两扩大”原则,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和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社会帮教等制度,使其得到及时教育和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把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与县纪委的配合,依托市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把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作为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针对农村灾后重建中部分基层村组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涉农资金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2017年,我院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5件5人,超额完成市院下达的目标任务。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损失300余万元。在2017年全市绩效量化考核中,我院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均名列前茅,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均名列全市第一。

在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我院始终坚持“以打促防,惩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始终坚持以查处促预防、以预防减少发案、以少发案促进廉洁重建。一年来,到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上法治课10余次,进村入户宣传20余次,散发预防职务犯罪学习资料1000余份,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余条,为芦山灾后廉洁重建、有序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查处太平镇钟灵村村支两委共同贪污案后,我们以该案为素材,深入乡镇开展了“预防和惩治村霸及宗族恶势力”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查询行贿犯罪档案30余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促进我县阳光重建、廉洁重建。把职务犯罪预防向企业延伸,与县信用联社、县电力公司建立了“检企共建”及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正义

1、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法律监督力度。全年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2人,撤案2件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3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件,纠正漏捕3人、漏诉3人;提前介入刑事案件8件19人;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件,提请抗诉1件1人,提出抗诉2件2人。我们的工作得到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极大理解和支持。

2、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效果。从多元化监督格局着力,找准民事行政工作的切入点,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从裁判结果监督扩展到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程序三者并重的监督体系上来。全年共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件,二审申请监督案件5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执行和解案件3件,督促起诉案件2件,公益诉讼案件2件。

3、全面开展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对交付执行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6件,均得到回复、纠正。同时,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深入全县对190余名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件,办理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2件,办理收监执行裁决审查案件2件,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7件。2017年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名列全市第一。      

4、深化“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接待群众控告、申诉、法律咨询等160余人次,耐心细致,对所涉的林权纠纷、民事纠纷、房屋拆迁等问题,均作了直接答复;开展视频接访5人次,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5件,开展检察长接待、联合接访日活动10余次。为保障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提高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制定了《关于脱贫攻坚中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试行)》,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救助金5万余元。

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始终把精准扶贫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帮助贫困户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我院将扶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深入到每一名扶贫对象家中,积极为其献计献策。同时,组织干警送温暖和送法下乡,增强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做到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

2、深化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生态芦山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现状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期待,我院会同公安、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制定了《芦山县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环境保护工作衔接机制的办法(试行)》,以确保我县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在专项活动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5件,提起公诉5件6人,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开展生态资源宣传3次,开展生态资源犯罪预防讲座3场。

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积极促进“两法衔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3人,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录入案件信息共计300余条。

五、深化检务公开,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1.充分利用新兴媒体,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触摸式查询机等信息平台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重大案件等工作信息300余条。加强“窗口”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检务公开,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及时滚动显示检务公开的相关信息和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等;触摸式查询机与本院门户网站相连接,方便公众自主点击,了解检察工作动态,查询案件进度和预约事项。

2.做好传统公开工作,促进全面公开。2017年5月,在市检察院领导下,与石棉县检察院联合在芦山县第二初级中学开展了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2000余名师生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法律“七进”活动中,先后到有关单位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抽调本院业务骨干深入太平中学、中林中心校、双石中学等开展法制讲座和互动,得到了学校师生一致好评。

3、加强外宣工作,提升检察宣传实效和队伍形象。与新闻媒体密切合作,切实宣传检察工作,在《四川法制报》、长安网、四川法制网等媒体上稿89篇。

六、推进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督,提升队伍素质

一是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等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二是健全制度机制,修订、完善《请销假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强化队伍教育、监督与管理。三是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形成全面从严治检的新常态。四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文明单位创建和县“两创”活动为载体,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树立“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理念,制定了检察文化建设规划,并切实落到实处,干警的精气神得到明显提升。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依法办案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注重把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意志,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及工作安排等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同时,通过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和邀请代表委员视察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2017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发展良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全市二十多项绩效量化考核中,我院多项工作名列前茅,由2016年的全市排名靠后上升为全市排名第二一年来,我院在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民生等工作中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先后有10余名干警分别荣获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表彰。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看到,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检察干警思想不够解放,进取心不强,缺乏开拓精神,工作方法比较单一;二是服务基层、关注民生,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能力和水平不相适应,有待提高;四是检察信息化建设和检务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主要工作思路

 

2018年,我们将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把握机遇,主动应对各种考验和挑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服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秀美芦山·生态强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服务全县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将各项检察工作融入到全县中心工作中。立足检察职能,把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进一步顺应新时代、新期盼、新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全力服务我县跨越振兴、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大局。

第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芦山良好的平安环境;二是加强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三是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主动服务“秀美芦山”建设四是主动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加强对新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的研判,自觉改进工作方法,积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顺应司法改革要求,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顶层设计、上下互动”的思路推进司法改革,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办案组织、权力配置、责任追究等改革工作;探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把握好诉讼程序和证据标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需要;全力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拥护改革、自觉支持改革、全力配合改革,确保党中央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全力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转隶等工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转隶工作如期完成。

第四,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素养。进一步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有效提升各类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法律素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纪律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恪尽职守,锐意进取,勇做新时代的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不断推动芦山检察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和发展,为奋力实现“三个率先”,加快建成“秀美芦山·生态强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7日


 

名词解释

1、两抢两盗一诈骗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诈骗尤其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2、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3、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

4、刑事抗诉:检察机关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5、检调对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6、支持起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益诉讼: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两减少、两扩大”原则“两减少,两扩大”刑事方针是宽严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的具体要求,它要求对“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易于改造、社会危害性小的这一类特殊人群,依法减少刑罚适用,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化措施。”这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代表了刑罚发展的潮流和基本方向。

9、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0、司法救助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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