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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决定不起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来源:本网  点击量:6098  

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

决定不起诉一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补种补栽  认罪认罚 生态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文盲,农民,住汉源县宜东镇群安村3 组54号。

2013 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汉源县宜东缜群安村3 组小地名“大松林”处,用弯刀、手锯等砍伐自家自留山防护林地内的松树、灌木,并将砍倒的树木就地烧毁,之后在林地内栽种洋芋、大白豆、花椒树苗等,直至2017年宜东镇人民政府清理林地才没有继续种植,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面积6.31亩。

2017年、2018年、2019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三次买杉树苗、挖白杨树苗等,在毁坏的林地内栽种,进行林地恢复。2018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森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7月17日,吴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474.61元至县财政专户。

【要旨】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质,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利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构罪审查】

2019年7月1日,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吴某某为增加家庭收入,从2013起,将自家自留山防护林地内的松树、杂灌等砍伐后栽种农作物,直至2017年,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6.31亩,已达到立案标准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罪认罚审查】

2017年乡政府组织清理林地后,吴某某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未再在开垦的林地内继续耕种,自然恢复生态; 并且在当年、2018年分别买杉树苗、挖白杨树苗栽种在该林地内,主动恢复生态,悔罪时间早。

侦查阶段,森林公安受案介入侦查后,吴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占用家用地的犯罪事实,对鉴定的毁林面积也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2019年,吴某某又再次买杉树苗三四十棵,进行补栽补种,进一步进行生态恢复,悔罪态度持续,且较好。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时,吴某某也承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承办人讲明可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争取从宽处理时,其在家中有人生病住院,花费较大,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也愿意缴纳。2019年7月17日,其在丈夫的陪同下带着现金到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到银行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时,因财政专户缴纳单位限制的原因,未能成功缴纳。经该院出面协调县财政局增加本院作为缴款单位,7月22日,吴某某冒雨转车多次,途经近六十公里山路再次到该院,主动缴纳了4474.61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至县财政专户,悔罪态度好,并坚持到最后。

【相对不起诉】

经过审查,认定吴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非法占用的防护林地面积较小,仅为6.31亩,超过立案标准不多。在政府清理后即停止了毁林及栽种行为,并且两次栽种树苗,主动恢复生态;在公安介入侦查后又一次栽种树苗,恢复林地,悔罪态度持续且较好。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474.61元至县财政专户。综合考虑以上情节,认为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真实,且有实际行动,汉源县检察院遂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的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增加经济收入,改善家中经济状况,在汉源县类似案例已较多,通过起诉到法院判处刑罚,对人民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是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犯罪,保护碧水蓝天有效手段之一。但是,一味打击,固然对警示、教育起了较好的作用,但对有效恢复当地生态,尤其是主动恢复生态,效果则不明显。对于毁林面积不大、危害较小的,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如到案情况,主动恢复生态的时间、节点、成效、持续性、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主动性等,对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是可以缩小打击面,二是可以发挥这部分人恢复生态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更好恢复当地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三是给类似的潜在人员以希望,通过自己的主动、有效的实际行动,去悔罪、去复绿。从而,达到多途径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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