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索受理
1、监所科受理的案件是监管场所内涉及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科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
3、对审批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属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保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
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案件初查
5、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官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
6、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持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在卷,交内勤归档。
7、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
8、审查核实线索应当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9、侦查工作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按上述规定交内勤属行登记、编号、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查办。
10、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线索审查核实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承办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初查审批表》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开始初查。
11、案件决定受理三日内,承办人到办勤登记受案台账。
12、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确需接触的,需经批准,不提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财产。
13、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结论报告,呈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程序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报告》,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科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决定书》,装订成卷宗交内勤归档。
14、如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5、初查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重新确定初查重点,继续初查,也可更换主办检察官初查。
(三)立案
16、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17、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18、对人大代表立案的,应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
19、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交报领导审批后,送交审查逮捕部门。
20、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不得迟报、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