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杨有连因与王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芦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因被执行人王德荣无财产可以执行,2014年5月26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芦山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芦山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杨有连以申请强制执行的7万余元执行款两年多了没有执行,向我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
我院民行部门在收到杨有连申请执行监督书后及时调取了执行卷宗,发现芦山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没有送达当事人,违反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下发的司法性文件(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258条的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2015年9月24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向芦山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执行程序存在的违法情形。芦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于2015年10月20日回复我院,纠正了执行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送达该案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