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会同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县农业局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8年5月12日22时许,陈某刚、陈某强二人在禁渔期到芦阳镇南鑫大桥下电鱼,被芦山县农业局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现场缴获电鱼工具和750余克野生河鱼。因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我院庚即联合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向执法部门提出:1.收集禁渔期相关公告资料;2.收集芦山县天然水域范畴的文件;3.对缴获电鱼工具、野生河鱼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行侦查。
我院提前介入该案有力的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芦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
近日,我院会同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县农业局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8年5月12日22时许,陈某刚、陈某强二人在禁渔期到芦阳镇南鑫大桥下电鱼,被芦山县农业局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现场缴获电鱼工具和750余克野生河鱼。因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我院庚即联合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并向执法部门提出:1.收集禁渔期相关公告资料;2.收集芦山县天然水域范畴的文件;3.对缴获电鱼工具、野生河鱼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两法衔接”工作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进行侦查。
我院提前介入该案有力的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芦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