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代某先后通过QQ和电话联系杨某,称需要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杨某在网上同意后,与代某约定了见面时间和交易地点。随后,杨某从另一名网友处用200元购得了一袋自认为是“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杨某按照约定,将其事先购买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以500元价格卖给代某。两人交易完,就被公安民警挡获。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状体物质未检处毒品成分。
[争议焦点]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是否以贩卖毒品(未遂)定罪处罚?
[案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毒品罪。因为其贩卖的对公众无害的物品,没有侵害和威胁公众健康,没有破坏国家的管制秩序,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我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其贩卖的是毒品,具有主观恶性,客观上与对方完成了买卖交易行为,即使贩卖的是假毒品,其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贩卖的是假毒品而客观上不能实现既遂。因此,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本案中杨某将未检出毒品成分的物体当作毒品进行贩卖,属于刑法理论上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在该行为中,行为人所认识到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真实的、有根据的,只是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错误,才没有表现为实际结果性损害,属于对象不能犯问题。第二,本案中杨某主观上具备了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交付行为并收取了毒资。这种主客观的统一,决定了这类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只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才使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特定犯罪所要求的既遂形态。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