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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屋内使用暴力压制反抗索要财物未果,趁被害人出逃期间又返回拿走钱财的行为如何评价?

发布时间:2018-08-3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782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行至雅安市名山区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及其女儿陈某乙睡觉的卧室房门强行踹开并索要钱款,遭到陈某甲拒绝,被告人陈某某随即用手扼住陈某甲脖胫再次强索,并用双手将不断反抗的陈某甲按压在床阻止其反抗。其间,陈某乙先后拿出菜刀、木棍企图阻止陈某某但均未成功,后跑出卧室打电话求救并大声呼救。陈某甲及陈某乙在不断的反抗中趁被告人陈某某不备挣脱逃离现场,后到邻居陈某丙家中躲避。陈某甲母女逃离后,被告人陈某某怕被擒获,随即亦逃至陈某甲家旁边茶地躲藏。不久,被告人陈某某见陈某甲母女离开后家中一直无动静,遂又潜回陈某甲家中,踹开另一间卧室房门后入室窃走现金(人民币)500元。

 [争议焦点]

在屋内使用暴力压制反抗索要财物未果,趁被害人出逃期间又返回拿走钱财的行为如何评价?

[案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在家之际,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一罪。被告人陈某某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对陈某甲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陈某甲因害怕而逃离家中,造成被害人不在现场不能反抗的环境,后再窃取被害人500元现金,其实施的先后两个行为具有紧密联系,且仅侵害一个法益,应从一重罪以抢劫罪(入户抢劫)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盗窃罪(既遂)。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和压制被害人反抗,以便顺利获取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人身起到强制、打击压制作用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危及他人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一般的拳打脚踢、扭抱推拽也能成为本罪的暴力;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钱财强行进入陈某甲家中,在被害人陈某甲拒绝给付财物后,采用公然强取的手段,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推拽、抓扯、掐住被害人陈某甲脖子、按压被害人陈某甲手部等行为将被害人陈某甲压制床上制止被害人反抗,且在当事人陈某乙拿刀和棍子反抗时被告人陈某某也实施了相应的压制反抗的行为,从而为其寻找和获取钱财提供便利,从这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以便强行抢走陈某甲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需要说明的是,抢劫罪的暴力有别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的暴力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服务于获取财物目的的手段行为,是行为人为获取财物而实施的,压制被害人反抗为顺利获取财物提供便利的手段,因此,抢劫罪的客观暴力行为包括压制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暴力,故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客观上实施的推拽、抓扯、掐住被害人脖子、按压身体等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最后,本案应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罪数有一罪和数罪之分,一般而言,若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是实质的数罪,通常应进行数罪并罚(刑法有特别规定除外);若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则属于想象的数罪,也就是刑法理论中称的想象竞合犯;综合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一罪的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情况可以看出,一罪的情形一般都应以犯罪嫌疑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等)、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连续犯)、或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实施的两个以上的行为(如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牵连犯),这些均应当按一罪处罚,同时,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若多个行为触犯多个不同种罪名,但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因此,结合我国理论刑法对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及刑法主客观相互统一原则可以看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应当以行为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为认定标准进行区分,若行为人以两种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独立两种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种罪名的,应当进行数罪评价。

如笔者以上分析,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结合本案实际来看,被告人陈某某基于一种动机(获取财物)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在被害人陈某甲在家时强拿财物和被害人陈某甲不在家时偷盗财物),毫无疑问,其实施的两种行为均应进行刑法评价;首先是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甲在家仍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执意前往陈某甲家中索要钱财,这种索要财物的方式具有公开性有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陈某某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手段公然取得财物,可以看出其主观具有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属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其次是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的另一个行为,在其逃离现场躲至后面茶地,约半小时后再次回到陈某甲家中想获取钱财的这一行为,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再次回去是想去其他卧室翻找钱财,且这次被告人陈某某是想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财物(其供述说如果陈某甲在家肯定不可能给陈某某钱,就不拿钱离开)。因此,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第二次进入陈某甲家中取得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应具有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属于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基于一个动机(获取财物),两种犯罪故意,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进行数罪评价。

[处理结果]

    2016年12月,名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入户抢劫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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