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名山区检察院纪检组(筹备组)与该院党组共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并建立《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每月报告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党组班子成员每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应书面向院党组和派驻纪检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传达学习或研究部署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二)向院党组或派驻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三)上廉政党课或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四)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和源头治腐措施,组织指导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情况;(五)向院党组或派驻纪检组报告部门干警违纪违规问题或移送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情况;(六)组织(参与)监督检查本单位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干部廉政从政情况;(七)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下属干部开展交心谈心、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或约谈等工作情况;(八) “出入国境或港澳台”、“办理婚丧喜庆宴席”、“婚姻变化”等有关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制度》明确规定各党组班子成员每月采用填制“月报表”的形式进行如实报告,“月报表”须报经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等。
《制度》的实施,是名山区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检要求,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着力传导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