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确保执纪执法的公信力,依据本院对违反党纪、检察纪律案件调查工作操作规程和《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控告、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原则;
(二)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公开原则;
(三)公开的内容须经党组或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原则;
(四)分层次多形式公开原则。
第三条:对控告、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果决定作出后3日内予以公开。对移送上级机关审理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机关处分决定文件后3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对控告、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的范围及对象:
(一)对严重违反党政政纪,依纪依规作出党纪或行政处分的案件,按相关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的同时,应向全院通报,向全社会公开。
(二)对检举、控告失实,或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未给予党纪、行政追究的案件,应向全院公开。
(三)对控告或实名举报案件,应向控告或举报人公开。
第五条:公开的具体形式:全院公开可通过发文、会议、办公楼大厅电子显示屏等平台进行;向全社会公开可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名山检察新浪微博、名山电台“检察官之声”栏目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