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扎实推进律师接待工作机制,严把律师阅卷关,近日,在受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要求他人代为阅卷申请时,不同意该违规代理阅卷申请,规范了律师执业行为,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月25日,名山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王某通过电话申请,是否可以派其供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实习律师代为阅卷。案管中心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诉材料。”告知王律师,该实习律师既不是该案的辩护律师,也不是其他辩护人,不符合阅卷主体条件,不能阅卷,必须由其亲自阅卷。王律师在得到明确答复后表示接受,并同案管中心人员重新确定了阅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