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近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起诉了名山区首例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阚某、杨某先后租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民生路49号二楼的房间,开设了“吉欣电玩城”的电子游戏厅。在经营期间,二人分别提供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该电玩城内的客人进行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在经营期间,二人分别安排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该电玩城内的游戏机进行维修,安排犯罪嫌疑人郑某帮助参赌人员“上、下分”,并为该电玩城招聘新服务员且进行“培训”。
我院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两高一部”最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遂将该案起诉至名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