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扎实推进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增强责任意识
(一)深化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一重要举措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二)把握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责任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创新载体抓手,切实促进市检察院党组、各机关党支部和纪检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
(三)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厘定党组织主体责任为重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三转”为重点,突出执纪监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措施,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
二、厘定主体责任,切实履职尽责
(一)明确主体责任范围。各级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党组担负总责。院党组担负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布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责任落实。
2.突出第一责任。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书记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本机关和本地区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院党组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其他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责任。定期听取机关各内设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切实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明确分管责任。班子成员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党组负责。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监督纠正。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分管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
4.践行“一岗双责”。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定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视廉洁自律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机关党委和各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好。
5.落实协同责任。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对党组会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议决事项进行检查督办。机关党委负责落实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管辖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机关党委、政治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成果宣传报道并协调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报案件集中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及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主体责任内容。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使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明晰职责,层层抓好落实。
1.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把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用人导向贯穿于干部选拔全过程,坚决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和“带病上岗”。结合检察改革工作,规范领导和非领导职务推荐、选拔任用、晋升工作办法,切实规范、公开选任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着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问题及时组织核查,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注重群众监督,进一步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2.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和执法作风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审批制度,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高档消费等,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筑牢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并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全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保持良好风气。
3.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落实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结合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完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党组会议事规则,完善会议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对检察工作全局性问题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强化党内监督。党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3)强化协管监督。认真履行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协管监督责任,综合运用派员参加下级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工作、下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检察院述职述责述廉、约谈下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责令下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等方式,强化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切实履行好协管监督责任。
(4)强化执法监督。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完善落实办案责任制、案件评查和集中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和完善,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5)深化检务公开。研究制定检务公开统一标准,正确界定“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内容,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增强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意识,依法公开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结果,坚决杜绝该公开而不公开或者延迟公开的情形,将检察权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用公开促公正,不断提高检察公信力。
4.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保持检察队伍肌体健康。始终坚持从严治检方针,高度重视、积极发挥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震慑力,把查办案件作为遏制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院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要大力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决不纵容,绝不护短。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落实“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注重掌握检察人员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状况,对检察人员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5.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三转”,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1)自觉接受监督。院领导和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正确对待监督,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的重要途径,贯穿于个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的全过程,养成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的良好习惯。
(2)支持职能转换。加快推进“三转”是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共同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省市纪委和高检院省院纪检组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部署,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纪检监察机构与政治部、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促其突出主责,聚焦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执纪监督职责。
(3)加强纪检监察建设。在深化检察改革进程中,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强化党组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直接领导,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调整充实办案人员,探索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单独考核,支持和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坚守责任担当、敢于监督碰硬,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和执纪环境。充分发挥市院机关纪委的作用,探索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
三、明确监督责任,确保聚焦主业
(一)把握监督责任目标任务。加快实现“三转”要求,促进“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围绕检察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正风肃纪、惩腐治贪、责任追究等职责,把本院领导班子、检委会专职委员和机关内设机构正副职、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以及一些重要情况,作为派驻纪检组的重点监督对象,积极开展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明确监督责任内容。聚焦主责主业,重点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风纪律的贯彻执行和案件查办工作。
1.抓好组织协调,督促主体责任落实。及时通报并建议院党组传达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并就事关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为院党组当好参谋,协助院党组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督促各级党组织及时学习传达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确保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协调办公室、政治部和机关党委落实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有效整合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案件管理等监督力量,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协助健全业务部门对本条线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完善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合力。
2.抓好监督检查,促进检察权正确行使。
(1)维护党纪检纪。加强对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检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建立健全对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市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2)强化决策监督。纪检组组长、监察处处长通过参加或列席院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和活动,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决策权运行的监督。
(3)强化用人监督。加强对市院机关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及时认真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对反映的用人不正之风及时核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改进检务督察工作。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全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制度,强化对市院机关和县(区)院的检务督察。探索开展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叉督察,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工作的震慑和警醒作用。
(5)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续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建立健全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相衔接的制度机制、开展执法办案活动联合督察,进行案件评查和回访,积极推进案件责任终身负责制和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3.抓好正风肃纪,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抓好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积极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抓早抓小,不断推进全市检察机关作风转变。
4.抓好惩腐治贪,切实维护党纪检纪。按照高检院和省市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坚持有案必查。坚持把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放在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位置,从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入手,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充分发挥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查处案件的主体作用,整合办案力量,严肃查处案件。
(2)加强举报线索核查。加强与控申部门、网络舆情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健全登记移交、交办转办、跟踪督办、核实调查、反馈回复、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充分发挥12309“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专区”作用,健全网上举报线索调查处置机制和案件线索会商研判机制,严格规范线索处置,并按要求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回复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在开展检务督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中,注重发现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3)提高办案能力。健全完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一体化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的领导,严格备案审查把关,防止出现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主动发现、查处机制和提办、交办、参办等机制,加强办案力量统筹、配备,着力解决干扰和阻力,切实保障查办案件工作协调顺畅、运转高效。认真研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4)深化警示教育。坚持通过查办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并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程。在检察机关局域网设立违纪违法案件的曝光台,探索建立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曝光制度,警醒教育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底线意识,切实筑牢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
5.抓好责任追究,严格执纪监督问责。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政工部门、机关党委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案件的,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加强自身建设。围绕深化“三转”,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内部制约。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监督,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举报严肃核查、从严处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战斗力和纯洁性。
四、创新完善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一)健全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要协调和督导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案件、重要事项等问题,定期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推动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化自身监督的合力。
(二)实行责任背书。各级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兑现“背书承诺”。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总结报告等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纪检监察机构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内容设定、任务分工与责任主体分管工作内容对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与责任内容对接。
(三)落实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责述廉,应当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并接受评议,政治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检查和指导。开展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向派驻纪检组述责述廉,下级检察院党组书记向上级检察院党组述职述廉,强化民主测评。以上述廉工作,原则上在一个任期内不少于1次。
(四)建立谈话制度。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谈话制度,针对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谈话,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分别谈话,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进行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谈话,内设机构的正职与副职之间互相谈话,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本部门干部分别谈话,支部书记与所在支部的党员和党外群众谈话,检察人员与自己的近亲属谈话,真正使作风建设不仅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还与检察人员的业余生活、家庭生活相结合。
(五)建立约谈制度。党组书记要根据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党组成员、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地区、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建立纪检组长约谈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纪委书记制度,及时了解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个人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提醒,就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六)完善责任考核。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政治部、案管办对机关各部门、下级院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落实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