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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布控下的敲诈勒索属犯罪未遂——吴勇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本站  点击量:4628  

【要旨】

公安机关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指定地点故意让被害人交付财产的,为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勇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交友认识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201531,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相邀约会后,被告人吴勇即先到蒙阳镇“惠鑫宾馆”开房。在206房间内等待杨某某时,被告人吴勇将自己的手机藏匿于沙发的缝隙间伺机偷拍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随后来到房间,与被告人吴勇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吴勇准备用偷拍的视频敲诈杨某某钱财。经商定,双方了结此事的方式为杨某某支付现金40000元,另10000元由吴勇之前向杨某某的借款充抵。

2015312,被告人吴勇与杨某某在蒙阳镇茶都大道“一壶岁月”茶楼内交易并当面将偷拍的性爱视频删除,携带40000元现金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诉讼过程】

2015520,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吴勇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619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吴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吴勇敲诈勒索40000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在量刑方面存在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勇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实际取得了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吴勇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被害人给付钱款的行为处于警察的监控之下,被告人不可能取得钱款,被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失,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处理理由】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份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敲诈勒索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示的第三人控制财产为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人吴勇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从案件的表面来看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40000元,但是被害人在交付财物之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指定地点故意让被害人交付财产,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被告人吴勇不可能将被害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被告人对所勒索的财物没有实际控制的可能性,其犯罪目的不可能实现,被害人的财产不可能损失,应当对此40000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未遂。

综上,本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本意来指导实际案例,进而达到准确指控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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