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加强检察建议规范开展和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
石检发〔2020〕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检察建议开展和督促落实统一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刚性,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是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理、依法治县,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
第三条 本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督促检察建议的回复、综合施策和执行,确保真正有效落实。
第四条 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单位、行业部门等,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不正确履职,或有其他重大隐患等情形,应予纠正违法,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第五条 检察建议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所规定的条件、情形提出。
第六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形式予以书面发出。
第七条 本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行业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本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八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严谨,不得对同一个案、同一类型采取集聚型滥发,不得做假、凑数。
第十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需要启动程序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经批准同意后,由检察官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承办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 检察官一般应当在检察长作出批准决定后二个月以内完成检察建议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结。
第十四条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拟制检察建议书,由分管检察长召集本部门讨论,并提交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后,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和审定检察建议书。
第十五条 检察官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决定后,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装卷存档。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制作。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第十七条 本院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文印和制发。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本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公开宣告送达。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针对检察建议的问题定性、整改意见、落实期限等方面进行沟通。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本院检察宣告室、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公开宣告的具体方式、程序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公开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建议公开的保密审查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本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本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二十一条 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 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5日内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并指令变更或者撤回的,本院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在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或者公开宣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检察建议书及重要信息公开审批单送达第三检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院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对检察建议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期分析研判,解决检察建议落实中的问题,提升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本院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第三检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案部门、检务督查部门、办公室等负责人组成。第三检察部从事法律政策研究日常工作的检察人员负责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日常协调联络、会议组织、报告撰写等事宜。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检察人员负责检察建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检察长指示或者分析督导小组组长提议,也可以适时召开。分析督导小组会议结合第三检察部对检察建议统计分析报告、各业务部门专门检查报告、汇总分析报告等检察建议工作实际,特别是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检察建议质量、解决检察建议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分析督导小组每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开展、落实、督促和统管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由承办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跟踪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回访,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跟踪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工作,可以采取问询、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督促落实检察笔录或者工作记录。在跟踪督促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难以解决的,由分管检察长或者必要时由检察长出面协调解决。同时应当及时进行汇总,按季度报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报告、通报。
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由本院第三检察部移送本院第二检察部开展相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十条 县人大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需要专门审议的,本院应当专题报告,由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承办。
第三十一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检务督查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落实的检查、督查。并接受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各办案部门对检察建议的业务指导,有效推进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
本院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存在问题的,应当报告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组织开展临时性检查、督查。
第三十二条 本院各办案部门每半年对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应撰写专门检查报告,送达本院第三检察部进行汇总分析后,报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研究讨论,适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作为检察委员会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予以评估参考。
第三十三条 本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全院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报送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应当适时通报各业务条线优差典型检察建议,组织筛选、编发和报送典型检察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院对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年度履职绩效考核。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