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落实控告申诉案件“宜公开、尽公开”工作要求,增强办理控告申诉案件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1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罗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王琼芳、政协委员杨欢、人民监督员杨玉平、律师万锦、退休干部罗向如受邀担任听证员参与评议,承办检察官姜艳华、申诉人罗某及二申诉人委托代理律师参与听证会。听证会由副检察长邓启东主持。
申诉人肖某、罗某不服石棉县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没有实施判决书中的盗窃行为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全面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了切实解决申诉人的疑虑,以公开促公正,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邓启东副检察长首先介绍了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申诉人及其委托律师充分陈述了申诉事实、理由和证据。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原案案发经过、法院一审、曾经向县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申诉等程序以及本申诉案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情况,依照程序对原案法院据以认定的事实、定罪量刑的证据向听证员进行了出示及说明,从法理角度对原案证据构成进行了充分分析,并围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回应和阐述。承办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肖某、罗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五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听取了申诉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最后经集体评议同意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但希望检察院能进一步加强工作,对委托律师所提出的案件疑点再核查,作好释解,最大程度体现公平公正,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及情绪疏导。
最后,申诉人罗某作了最后陈述,虽然仍然认为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因该案发生在25年前,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推翻法院判决,但对石棉检察院在复查该案时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员的意见及疏导而彰显出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检察机关真心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