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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本网  点击量:3502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   非食品原料

【要旨】                                                          

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农副产品的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企业或个人往往追求低成本而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严重危害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3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511日出生,农民。  

20194月初,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四川省天全县********号的家中收购竹笋,并将收购的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使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彭某某、李某某明知工业硫磺系非食品添加剂仍决定使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熏制竹笋。二人在夜晚采用点燃工业硫磺的方式熏烤竹笋,以达到防腐的目的,因燃烧的工业硫磺散发强烈的刺激性味道,被群众举报。

2019413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现场查获二人使用工业硫磺生产加工的竹笋20.09吨,用焦亚硫酸钠或食盐加工的竹笋25.5吨,未经加工的竹笋6.97吨,执法人员对竹笋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四川省雅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根据GB5009.34-2016的检验方法对竹笋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两份使用工业硫磺熏烤的竹笋样本分别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腌渍的蔬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的7.44倍和1.39倍。2019419,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竹笋进行深埋销毁。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413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报案件情况,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现场查获的工业硫磺、甘草等物证进行扣押,对竹笋进行抽样检测。

2019415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召集天全县公安局、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件进行案件会商。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采用工业硫磺熏烤竹笋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熏烤锅具进行扣押、送检,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416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向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959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天全县公安局,当日,天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9106,天全县公安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1028,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118日,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彭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适用缓刑意见进行答辩:彭某某、李某某系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被查处的犯罪事实,二人不是自动到案,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符合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该案加工竹笋的数量大,且该类案件在本地区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同意同时对二人适用缓刑,鉴于二人系夫妻,需要赡养老人和供养子女,建议法庭考虑该特殊情况,如适用缓刑,应当明确对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行业。

20191114日,天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农副产品时令性强、生产周期短,家庭作坊或规模小的企业因缺乏保鲜技术,为达到降低成本和防腐目的,在生产加工阶段往往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导致农副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安全标准,人体过多摄入二氧化硫会对神经系统、肾脏、肝脏都会造成损害,具有高致癌危险。天全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利用非食品添加剂工业硫磺加工竹笋案件,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别存侥幸心理的违法犯罪人员深切感受到,食品安全就是带电的高压线,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四川省天全县竹林资源丰富,天全竹笋品牌于201812月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在市场上备受全国各地消费者青睐,属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因此案涉及的有毒有害竹笋数量达20吨,案件发生后,竹笋生产、销售企业纷纷对竹笋原材料的安全问题表示出一定的担忧,部分消费者也对天全县生产的竹笋食用安全产生了质疑。为打消企业的担忧和消费者的质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竹笋生产、销售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参与旁听庭审。通过证据展示,证明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加工的竹笋尚未进行销售就被依法查处,表明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打消了经营者、消费者对天全竹笋安全的疑虑。同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分层次对此案被告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广大群众进行了法治宣传,深入阐释了有毒有害食品对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以及维护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要性。庭审后,参与旁听的竹笋生产、销售企业代表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天全竹笋品牌和企业声誉的保护,表示将继续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口,生产出让老百姓喜欢、信赖的产品,全力维护天全竹笋口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该案的办理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效果,既让人们群众吃上健康、安全的特色农副产品,又有效维护了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的品质,为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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