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甘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经天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在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7日之间,甘某购买钢绳并自制多个钢绳套放置于紫石乡脚基坪拉塔河桦椒沟(小地名)处套取野生动物。期间,一只斑羚(俗称灰灰羊)、一只扭角羚(俗称野牛)被钢绳套套住致死;一只鬣羚(俗称岩驴)被钢绳套套住后,甘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将其打死。甘某先后将三只野生动物在山上剥皮分割后背回家放于柜内储藏,以便出售和自己食用。其中部分野生动物肉块已被甘某出售和食用。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甘某使用的枪支属自制枪支,能发射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而被甘某非法杀害的三只野生动物分别是:扭角羚、斑羚、鬣羚各一只。其中,扭角羚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斑羚均属国家二组重点保护动物。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潜在危险作了阐述,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将赖以生存的环境予以破坏。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环保知识宣传,提升老百姓环保意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