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干警一行来到新场乡民政村为无法落实判决赔偿款,目前十分贫困的一级伤残申请人侯某芳送去了10000元司法救助金,希望为其摆脱眼前的困境尽绵薄之力。
今年3月,申请人侯某芳的父亲携一份多年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信访,称将自己女儿侯某芳致伤的被告人现已出狱,但判决中的赔偿款一直没有落实,询问解决办法并介绍了侯某芳现在困窘的生活状况。天全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查明:侯某芳因纠纷被侯某光枪击造成重伤致一级伤残,法院判决侯某光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赔偿侯某芳案47437.40元。案发时被告人年近60 岁,且孤身一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赔偿金未履行到位。判决生效后,因缺乏法律知识,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侯某光目前已出狱,无生活来源,又系五保户,没有执行赔偿款的能力。现侯某芳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生育有三个子女(均未成年),自己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仅靠低保金及其丈夫一个人的土地栽种作物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经审查,侯某芳提供的判决书已过执行时效,无法申请执行。考虑到上述情况及其伤残、贫困的现状,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向侯某芳告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4月2日,申请人侯某芳向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研究讨论,认为申请人侯某芳符合申请国家救助的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财政局拨款到位后,天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将救助款送到了申请人侯某芳手中。侯某芳收到救助款后,连声对检察干警说:谢谢!谢谢!表达了对国家、政府及检察机关深深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