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时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认真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黄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在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时一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并承担由此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我院起诉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由黄某赔偿被害单位路产损失12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