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桢楠树木要保护,私砍桢楠要犯法

发布时间:2014-05-1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128  

一、案件事实

201211月某日,被告人童某某(男,40岁,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欲买楠木树做棺木,后经杨某某(男,50岁,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介绍,童某某遂与杨某某一起来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找到李某某(男,46岁,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童某某与李某某商量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家的三株楠木树,李某某净收20000元,其他的不用李某某管,李某某觉得有利可图,同意后,童某某遂于三日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杨某某帮其砍树,并将20000元购树款交予杨某某,让其代为转交李某某。之后杨某某找到王某某、张某某等5名砍树工人将他们一起带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关口村李某某家,再由杨某某指挥张某某等5名工人砍伐了李某某家的三株楠木树并将20000元买树款交给了李某某。经鉴定,被砍伐的三株树木均为樟科桢楠属楠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案发后,李某某收取的20000元卖树款被依法收缴。

二、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查:被告人童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三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三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童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楠木树因其稀少和材质优良,在市场上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农户因此铤而走险,将其作为发财的捷径;有的农户也因为楠木树的材质坚硬,将其作为了制作棺木原木的首选。殊不知,楠木树因生长缓慢、树种被破坏后极难恢复而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楠木树就会触犯法律。从本案案例我们清楚的看到,童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为了一己私利而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导致自然环境和濒临灭绝的树种遭到严重破坏,最终换来的是国家法律的严惩。因此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积极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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