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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非法采伐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韩廷元、张成荣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2014-07-22  来源:本站  点击量:706  

 

同时有非法采伐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构成非法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韩廷元、张成荣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要旨】

卖树农户按照买树老板的要求组织工人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向买树老板出售的,卖树农户与买树老板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3128上午,被告人韩廷元经人介绍,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石堰村9组农户张成荣家自留林内的一株桢楠树,并当场支付定金800元,且双方约定由张成荣负责砍树。当天下午,张成荣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韩廷元的要求将桢楠树砍伐、断筒。当天晚上,韩廷元付清购树余款2000元后,遂驾车运输以上桢楠树原木行驶约300左右,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被采伐的桢楠树,树种为桢楠( phoebe  zhennan S. Lee et F. N.) 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0.8712立方米。

【诉讼过程】

20131012,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以被告人韩廷元、张成荣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31119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名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韩廷元、张成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韩廷元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成荣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在定性方面存在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韩廷元未组织工人砍伐也未参与砍伐的过程,只是将已被砍倒并断筒的树木进行了收购,应当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成荣出售桢楠树的行为吸收了采伐桢楠树的行为,应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韩廷元与张成荣事前进行了共谋,对该珠桢楠树的价格进行了商谈,对如何砍伐、断筒、运走桢楠树进行了策划和分工,两人的行为缺一不可,共同非法采伐该珠桢楠树。因此,两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同犯罪。

【处理理由】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韩廷元没有雇请工人或直接参与砍伐桢楠树,仅仅是无证购买桢楠树;张成荣仅仅是为了出售桢楠树而无证采伐桢楠树。但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韩廷元与张成荣事前进行了共谋,对该珠桢楠树的价格进行了商谈,韩廷元提出砍伐的要求、断筒的规格并安排车辆将桢楠树筒运走;张成荣则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工人进行砍伐。可以说两人的行为都是成功砍伐桢楠树的必要环节,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该珠桢楠树的非法采伐从犯罪目的及侵害的客体来看,二人属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虽然两人还分别实施了收购和出售的行为,且两人非法采伐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收购和出售。但从立法本意来看,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前提是未参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若在事前参与了非法采伐的预谋和实施,事后又进行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本意来指导实际案例,进而达到准确指控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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