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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购买假币被骗买回白纸的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1238  

 

试析购买假币被骗买回白纸的犯罪问题

关联法理:

购买假币罪是指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研究犯罪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结果。这样才能防止客观归罪。同时,犯罪行为还根据它是否完成分为既遂与未遂等犯罪停止形态,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案情简介:

20106月,王某结识了张某后,得知张某在贩卖假币。张某遂给了王某几张100钞假币,让王某使用。王某使用后均未被发现,王某认为该假币的仿真度高,以为有利可图,遂产生了购买假币使用的想法。之后王某多次与张某联系,商量购买假币事宜,双方商定按1:3的比例进行交易,于是王某筹措了20万元向张某购买了60万元的假币。王某买到假币返回家中后才发现其购买的60万元假币,实为60叠白纸,每叠白纸均被百元钞单面复印券包裹,其中疑似假币120张,分别系2005100元卷正、反面各6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均属于复印品,面额共计6000元,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键问题:

王某用20万元真币购买回白纸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析论证:

王某购买假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其涉及的犯罪金额是多少?其涉及的犯罪形态如何?都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为此笔者就犯罪的涉及金额问题、犯罪的构成问题以及犯罪的形态问题进行了三方面的分析。

首先由于购买假币罪是数额类犯罪,要认定本案中的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就要先考虑其购买假币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第三条对购买假币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本案来看,对王某的数额认定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对王某带回的120张单面复印卷,正反面各60张疑似假币物品为人民币100元卷2005版复印机复印品进行鉴定后得出的6000.00元来进行认定;

第二种就是以两名犯罪嫌疑人出资的20万元来进行认定;

第三种就是以王某自以为购回的60万元来进行认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认定王某购买假币60万元。理由如下:首先,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谈到,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刑法对购买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在本案中王某打算用20万元真币购买60万元假币,并且也实施了这一具体行为,虽然王某由于被骗,最终用20万元换回的只是100元卷单面复印券120张,鉴定面额为6000元,倘若以此6000元来作为其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显然不能概括其犯罪事实;其次,在《座谈会纪要》中谈到“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虽然该纪要的这一内容只是谈了对制造假币的面额认定问题,没有谈到购买假币的面额认定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和惩罚本案中购买假币的行为人的罪行?《座谈会纪要》中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这一内容来进行考虑。实践中首先应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比如,购买假币的野心大和成本投入多,很明显是准备大干一场的。试想,用100元真币购买10000元假币,和用10万元真币购买100万元假币相比,后者情节远远大于前者。所以,从犯罪情节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本案的行为人王某虽然在购买巨额假币中上当受骗,但其主客观情节是严重的,其犯罪意图是明显的,假如以犯罪“数额较大”,即以6000元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显然不符合刑法对此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目的,因此不能以6000元来作为本案中王某的犯罪数额。再次,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在该案中,行为人王某主观上抱有发财心切、不劳而获的心理,花重金购买巨额假币,犯罪意图明确,主观恶性大,犯罪事实清楚,不将本案中错误的犯罪对象(白纸)作为数额认定的情节,就不能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通过前面的分析,同时考虑到20万元与60万元同属于《解释》中的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条,只有认定王某的涉案数额为60万元才能更加全面的概括本案的犯罪事实,也才能更加准确的展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认为应当以60万元来作为王某的涉案金额。

其次,在数额认定问题解决以后,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首先在犯罪主体上,本罪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案中的王某显然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其次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所谓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币的管理制度。因本案涉及的是购买伪造的人民币的问题,在此就只讨论本国货币管理制度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日常的现金支付和货币发行工作,来组织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调节货币的流通规模,使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相适应,保持货币的基本稳定。任何伪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危害交易的安全,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应为法律所不许。结合该案来看,王某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还积极凑款购买并谋划将假币用于流通,影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第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购买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货币本身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或者购买,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某种货币的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在所持有“货币”是伪造的,不具有起初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不法分子出售和购买的情况。因此,行为人从事出售或者购买货币的行为就可以认为其知道买卖的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结合本案来看,王某在使用他人先前交给的“假币”获得好处后,便萌生了购买假币以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积极的谋划购买假币的事宜,并凑款20万元,准备按1:3的比例换回60万元的假币,由此可知其主观上的明知,可知其犯罪的故意;最后,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认定王某的涉案金额为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次,王某是在明知他人贩卖假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通过谋划,积极的筹措了20万元,与张某进行了购买假币的交易行为。由此可知王某是具体实施了购买假币的犯罪行为的,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来看,王某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购买假币罪。

最后需要考虑的就是王某的犯罪形态问题,是既遂还是未遂?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向张某购买假币的这个交易活动应该说是完结了的。王某拿二十万元去与张某进行交易,并且自认为的买到了60万元假币,且未被发现,顺利的回到了家中。因此可以说,他们的交易行为是完结了的,结合该罪为行为犯的这一因素,似乎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然构成既遂。但购买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在该案中,由于王某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最终导致其犯罪未能得逞,这一情况的出现是王某的意料之外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依刑法理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误将男人视认为女人而进行强奸等等。在该案中,王某在主观上抱着发财心切、不劳而获的心理,想花20万元购买60万元假币,客观上也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因此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之所以未遂,原因在于出售假币人在出售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的行为,用白纸和单面复印的100元券替代了王某本想购买的假币,造成了犯罪对象不具备其所应有的特征。因此王某只是因对象认识的错误而未能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在购买假币以牟利的意识之下实施了相应的购买假币的行为,其特征完全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其犯罪数额为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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