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与李某甲相识后,张某欲与李某甲建立恋爱关系,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甲不愿与张某继续交往,张某多次挽留未果,遂产生带走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女,2009年10月8日出生)以报复李某甲的想法。2013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到李某乙所在的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某幼儿园,以自己受李某甲委托带李某乙看其病重的爷爷为由将李某乙从该幼儿园骗走。随后,张某私自带李某乙由名山出发先后辗转乐山、成都、理县等地。途中,李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张某联系,要求张某归还孩子,但张某一直拒绝归还且不透露自己的所在位置,并威胁李某甲不准报警。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李某乙同时被解救。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代其赔偿了李某甲的损失,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于2014年1月26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以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