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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张刚、李成、杨峰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4-12-15  来源:本站  点击量:1135  

【要旨】

骨龄鉴定意见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作而最终综合认定杨峰的年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峰案发时确实已满14周岁,对杨峰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

20131222,李成、张刚、杨峰三人因无钱上网,吃饭,遂协商对当日归校学生进行抢劫,三人制定计划后于当日下午16时许行至雅安市名山区工会茗都广场,三人将雅安市名山区第二中学的初中生陈京、郭林波带至偏僻处,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及弹簧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后又将学生李琦三名初中生带至偏僻处,采用同样的手段实施抢劫,三人共抢得现金275元。

【诉讼过程】

2014125,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将此案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院审查后,以涉嫌抢劫罪2014128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成、张刚;以证据不足2014128日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峰,并提出详细的补证提纲。

【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杨峰是否能以骨龄鉴定认定其作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

本案的认定李成、张刚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杨峰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主要是在骨龄鉴定的适用方面存在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骨龄鉴定是以人的骨骼为对象,利用仪器推算出人的年龄,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在无其他证据认定杨峰年龄的情况下,应当以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杨峰年龄的依据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杨峰年龄的依据。骨龄鉴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它评价的对象为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生活时间,受自然环境、生活条件、遗传等因素的影响,生物年龄和生活年龄不能完全等同。

【处理理由】

本案中,侦查机关于201416将杨峰带至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作骨龄鉴定,经鉴定,杨峰骨龄相当于14.0岁(13.2-14.8)的X线征象的可能性大。但该鉴定意见是在杨峰作案15日后才做的,且鉴定意见中杨峰的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不能准确确定杨峰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其养母陈芳于2004年收养杨峰,当时按照当地发育正常的娃娃来估算杨峰是1999年出生,具体日期是收养的日期,所以杨峰的户籍上反映的出生日期存在异议,且无其余证据支撑,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骨龄鉴定意见成为孤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重要证据。根据上述材料不能准确确定杨峰在作案时已年满14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杨峰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综上,本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如何正确、合理适用骨龄鉴定意见,进而达到准确指控犯罪、打击犯罪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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