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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资源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3-03  来源:本站  点击量:801  

案件事实

2013年夏天某日,代某某和胡某某相约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1组张某甲家欲购买桢楠树未果。后胡某某按照代某某的安排,通过电话联系与张某甲商定: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甲家的一株桢楠树。随后代某某与胡某某带领砍树工人到张某甲家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

2013年夏天某日,张某甲欲采伐楠木做棺木,遂无证采伐了位于自家房后的一株胸径为44厘米的桢楠树并将其锯成原木堆放于自家柴房内。

20138月中旬,被告人牟某某经他人介绍欲购买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天目村1组张某甲家的桢楠树,后牟某某与张某甲达成协议,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甲家的两株桢楠树,同时牟某某还与该村的张某乙达成协议,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乙父亲张某某的两株桢楠树。之后牟某某及其父亲牟某甲带领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了这四株桢楠树,

牟某某、牟某甲等人在采伐张某甲、张某某家桢楠树的过程当中,认识了被告人韩某某。

201310月某日,经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张某丙家的3株桢楠树和郭某甲家的2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这5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这5株桢楠树运走。

201311月某日,经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罗某某家的1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11月某日,经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何某某家的1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该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11月某日,经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李某甲家的6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这6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201311月某日,经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李某乙家的3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这3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3株桢楠树运走。

201312月某日,经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后,牟某某购买了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马岭镇七星村郭某乙家的2株桢楠树,随后韩某某组织数人无证采伐了这2株桢楠树,牟某甲对采伐的桢楠树进行清点后由其押车将该株桢楠树运走。

案发后:张某甲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韩某某被抓获归案;郭某甲被抓获归案;李某甲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乙、张某丙、郭某乙和罗某某到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何某某和张某乙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牟某甲到派出所投案。

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20144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4825提起公诉。韩某某、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罗某某、何某某11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三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处以6个月至4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析:本案涉及的人员众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较大,造成的生态资源破坏严重,社会影响巨大。由于楠木树因其稀少和材质优良,在市场上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农户因此铤而走险,将其作为发财的捷径;有的农户也因为楠木树的材质坚硬,将其作为了制作棺木原木的首选。殊不知,楠木树因生长缓慢、树种被破坏后极难恢复而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楠木树就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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